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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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海枝、李春雨

海枝、李春雨: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民初6542号原告苏永梅与被告海枝、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枝返还借款本金2001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为:以2001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苏永梅;二、驳回原告苏永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88元,由被告李海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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