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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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志强

潘志强:本院受理的(2026)桂0521民初797号原告合浦县银海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52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志强应支付原告合浦县银海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货款16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浦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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