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春阁、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宁德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校春阁、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宁德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吊车租赁费暂计2260000元;2.判令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602214.67元;3.判决校春阁对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他方式无法向校春阁、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现依法向校春阁、三门峡鑫泽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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