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7月2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卢海亮的申请,作出(2024)鲁1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卢海亮对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7月24日,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过菏泽江天资产评估事故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处置资产清算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查明债务人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资产清算价值总计为6091341元;经该公司管理人申请并经本院裁定确认,该公司无异议的债权合计75154592.18元。该公司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遂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从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来看,其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价值,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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