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方、李汉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因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在执行中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事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宫其华、苏可、高方、李汉球为(2023)桂0603执1239号案被执行人,由各被申请人在认缴(抽逃)出资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桂0603执异98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异议听证通知书(定于2026年8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举行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异议权利义务告知书、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我院向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银行账户60710101306296314自2012年8月20日至2026年7月20日的银行转账记录。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意见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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