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北105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88792124M。法定代表人:依金乡县人民法院(2024)鲁0828执10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申请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德鑫公司清算组)以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且丧失经营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德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德鑫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在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住所地为山东省金乡县城北105国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原为张炎,依本院(2024)鲁0828执10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70%、曹巍30%。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6月9日,德鑫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2026年6月22日,金乡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成立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的通知》,决定成立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2026年6月24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金市监行罚(202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德鑫公司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清算组成员山东经之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德鑫公司截至2026年5月31日的资-1--2-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6年5月31日,德鑫公司审后账面资产总额459,762,482.97元,负债总额636,017,389.9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76,254,906.98元,资产负债率138.34%。本院认为,德鑫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其工商注册地与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系德鑫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德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德鑫公司资产负债率经初步审计为138.34%,且德鑫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对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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