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开庭传票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闫向阳

闫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君与被告闫向阳、闫河、闫丽、闫美、闫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兰山区大义堂村1090号2号楼东单元201室房产(价值40万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决五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