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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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崔云丽

崔云丽:本院受理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云丽追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崔云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502民初8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云丽偿还代偿款25209.04元给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崔云丽支付违约金7562.71元给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崔云丽支付律师代理费1639元给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内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崔云丽购买的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688号彰泰红树湾小区13幢1203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损害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利益。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崔云丽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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