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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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流市恒毓建材有限公司

北流市恒毓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伟志诉被告北流市恒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92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流市恒毓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7138.3元给原告黄伟志;二、被告北流市恒毓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907138.3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给原告黄伟志。案件受理费23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北流市恒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黄伟志已预交受理费11527元、公告费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业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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