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朝德:本院受理原告曾德化与被告梁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3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朝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曾德化借款本金29000元;二、被告梁朝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曾德化逾期利息7.4元(暂计至2026年2月3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6年2月4日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曾德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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