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808080967):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05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淑娟向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车款63862元;二、驳回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4元,由被告王淑娟负担1424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淑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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