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和汇商贸有限公司、滁州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奥(广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滁州市文和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2执异213号案件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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