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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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勇

赵勇:本院受理(2026)桂0103民初798号原告广西南宁千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赵勇应向原告广西南宁千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000元;二、被告赵勇应向原告广西南宁千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收车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赵勇应向原告广西南宁千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4550元、违章处理服务费2040元;四、被告赵勇应向原告广西南宁千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被告赵勇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千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赵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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