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被告陈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90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强向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7880.84元(欠费时段:2021年5月至2024年4月);二、被告陈国强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给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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