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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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红秀

张红秀: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民初7600号原告北海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赵兴社、张红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张红秀支付医疗费96583.56元给原告北海市人民医院。案件受理费221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14元,由被告张红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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