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良田

张良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韦金鹏、张良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3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韦金鹏、张良田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编号450627903-2012-20182003589《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韦金鹏、张良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37992.03元;三、被告韦金鹏、张良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424.81元、罚息131.3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对被告韦金鹏、张良田抵押的位于来宾市铁北大道405号裕达·裕嘉园5号楼303号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韦金鹏、张良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