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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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聪

张聪:本院受理的(2024)桂0502民初7970号原告包小庆与被告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张聪须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6000元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1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包小庆。案件受理费1024元,财产保全费50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33元,由被告张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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