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娟芳: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721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娟芳偿还给尚欠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46.01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利息、违约金(罚息)计算为: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3946.01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黄娟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4元、应诉公告费200元、申请费50元,合计634元(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娟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或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未提交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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