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波(450105197710140028):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681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441.28元;二、被告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所欠物业费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东兴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