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翔: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金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唯、黄洋翔、广西鑫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1302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一、被告韦唯应支付原告桂林市金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994526.50元;二、被告韦唯应支付原告桂林市金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994526.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广西鑫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黄洋翔对上述两项债务与被告韦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桂林市金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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