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露:本院受理原告黄笔耕与被告杨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22民初1005号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笔耕劳务费440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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