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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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成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福绵区皇玛服装厂与被告杨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903民初4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4929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4929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现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为412.83元),以上金额共计49705.63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厅(福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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