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维春、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旺发:本院受理原告经有林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002民初4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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