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子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友、庞宝兆:本院执行的(2025)桂0110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子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子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4)桂0110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宗海向我院申请追加李友、庞宝兆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李宗海向本院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异议证据材料。上述文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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