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坤行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浮市港信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案号(2025)鲁1083执6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浮市港信石业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申请追加你们(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因你们系认缴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是否缴纳出资不明确,现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已缴纳或部分缴纳出资的证据,逾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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