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105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分包合作协议》,已经于2025年7月11日解除;二、被告广西恒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三、被告广西恒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00000元;四、被告广西恒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履约保证金的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被告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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