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驰宸车业有限公司、罗晓红:本院受理原告阳朔空鸣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驰宸车业有限公司、罗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点: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驰宸车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6日签订的《营地房车销售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解除。二、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货款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到2024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243.89元,2024年12月20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