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沃泰华建材经营部、班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旅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青秀区沃泰华建材经营部、班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08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班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旅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70元;二、被告班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旅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自202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旅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班春华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48元,由被告班春华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班春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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