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壁:本院受理的原告雷蓉文诉被告张瑞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1081民初15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二维码(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3771.37元(详见利息计算表,暂时计算至2026年4月20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法律服务费16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靖西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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