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本院受理的(2024)桂0502民初7467号原告广西北海市观澜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丽娜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娜须支付货款2430元、配件费261元给原告广西北海市观澜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西北海市观澜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款及配件费后10日内将案涉珍珠耳饰交付给被告张丽娜;二、驳回原告广西北海市观澜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张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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