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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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鹏文

刘鹏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宝君与被执行人刘鹏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董海涵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30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董海涵为执行依据是本院(2018)黑0306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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