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万国: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万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502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万国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2127.6元、电梯费630元,合计2757.6元给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邢万国负担2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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