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正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追加广西正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广西昌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14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广西昌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4)桂1424执2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广西昌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的1800万元范围内向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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