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凤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韦凤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6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凤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26,094.8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二、被告韦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16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韦凤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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