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锋、陈宗丽: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民初1682号原告黄月与被告庞世锋、陈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世锋和陈宗丽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5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9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黄月;二、驳回原告黄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被告庞世锋和陈宗丽共同负担3462元,由原告负担23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庞世锋和陈宗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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