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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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兰武健

兰武健: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文与被告胡朝军、兰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4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签领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朝军向原告林文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林文负担500元,由被告胡朝军负担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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