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的卫:本院受理(2026)桂1022民初474号原告李强(身份证号:511124198605043016)诉被告杨的卫(身份证号:452623199005043928)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强与被告杨的卫离婚;二、两孩子周天程和周天祺均随原告李强生活,由原告李强直接抚养。被告杨的卫自本案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周天程、周天祺每人生活费600元共计1200元,周天程、周天祺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实际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至周天程、周天祺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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