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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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书德

石书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汇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德云新居板材厂、王艳莉、石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汇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80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980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二、本案诉讼费、I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收到货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804.2元,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德云新居板材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石书德为原投资人,2024年11月4日投资人变更为被告王艳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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