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姚锋百货店:本院受理(2024)桂0103民初22721号原告张杰与被告兰山区姚锋百货店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并向你方告知本案在一审过程中依法需要向你方送达的全部诉讼材料均将在本院官网(https://qxqfy.gxcourt.gov.cn)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之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4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K12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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