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裁定受理广西岑溪市石材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16日指定广西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广西岑溪市石材开发公司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债权申报等事宜公告如下:一、广西岑溪市石材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前向破产管理人[联系人:朱晋健18777480303,梁晓岸18926954801;联系地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义州大道295号龙井社区二楼(岑溪市政务中心斜对面);请务必提前一天与管理人预约现场债权申报时间]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列明债权的计算方法和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的格式文本,可在申报前联系管理人索取。二、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广西岑溪市石材开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西岑溪市石材开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相关人员应于2026年2月27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广西岑溪市石材开发公司有关财务账册等资料和移交公司资产,提供有关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和地点的,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本院地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西195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递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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