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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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有军

龙有军:本院受理原告赵泽东与被告龙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312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龙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29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3229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赵泽东;二、驳回原告赵泽东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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