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勇、潘爱萍、朱晨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曾明先与被告朱有勇、潘爱萍、朱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桂0502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曾明先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上诉请求:1、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4)桂0502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朱有勇、潘爱萍、朱晨华连带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80000元;3、改判被上诉人朱有勇、潘爱萍、朱晨华连带共同偿还上诉人利息人民币10110880元(经2020年11月1日上诉人曾明先与被上诉人朱有勇结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共欠利息6828600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欠利息130424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以借款本金408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为2154240元,扣除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2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先后11次付息共计17620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以后另计至实际偿清之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有勇偿还借款本金408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曾明先;二、驳回原告曾明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69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朱有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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