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霜:本院受理(2026)桂0206民初399号原告覃宪春与被告梁柏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20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内容主文为:一、被告梁柏霜向原告覃宪春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梁柏霜向原告覃宪春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2日起,根据借款本金的返还情况,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3.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覃宪春已预交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柏霜负担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18601919375 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