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俊:原告广西涛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恒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海达明护栏门窗有限公司、北海市源立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北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文、黄胜国、王运荣、朱光强、朱明、朱泽慧、王华、杜俊、罗有文、邓俊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502民初818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北海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撤销“被告北海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220068.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被告北海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00000元”的判项;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涛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涛宁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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