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铂朗投资有限公司、唐凤萍、马宾勇、李宏健: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铂朗投资有限公司、唐凤萍、马宾勇、李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902民初112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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