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广西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俞海霖、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刘子娴、梁运彪

广西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俞海霖、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刘子娴、梁运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玉凡新与被执行人广西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玉凡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申请追加俞海霖、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刘子娴、梁运彪为(2025)桂0721执28号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西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4)桂072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依法裁判,因逾期未提出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蒙业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成军、黄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书记员由蔡业成担任。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