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进出口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丽平与被告林葵、冯海银、第三人四川省德阳进出口公司、湛江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503民初5432号案件的证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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