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权利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义务人)就双方签订的《“4.28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之规定,现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公告:1.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1日前向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947632.25元、应急处置费用80000元,合计4027632.25元(已缴纳完毕);2.申请人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前向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足额缴纳修复保证金1200万元(已缴纳完毕);3.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修复保证金专用账户,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管,确保按照法定程序及专家评审通过的修复方案事实修复工作,用于应急处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认为需修复的应开展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各个阶段费用支出;若修复保证金不足,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修复要求继续缴纳,具体数额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核确认的费用数额为准,确保修复工作完成为止;4.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底前入场开展修复(已入场),2026年7月完成废水和污染土壤应急处置,2026年9月完成应急处置效果评估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6年12月完成风险评估和修复,自修复完成两年内完成修复效果评估,自修复效果评估合格之日起,对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1年;5.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评估、验收等必要费用,以上费用优先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若保证金不足,则由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6.若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履行生态修复等责任或修复效果未达到规定修复目标,需承担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执行等在内的救济方式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修复费、验收费等);7.若申请人山东春帆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则公告期满。在公告期内,社会各界均可对该协议提出意见及建议。联系电话:0535-6102029;联系人:张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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