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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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海林

马海林:本院受理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智勇,马海林,柳州科翔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9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智勇支付租金789372元给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廖智勇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第10期租金违约金以2923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11期租金违约金以2923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36期租金违约金以29236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马海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柳州科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桂BL3859、车架号LGGX5D658LL740105,车牌号桂BC6350、车架号LGGX5D656KL620687,车牌号桂BW3159、车架号LNXAEM0K0ML309046,车牌号桂BD5879、车架号LNXAEM0K2ML311798,车牌号桂BB6906、车架号LFNFVXSX9KFA2311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094元(原告已预交60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67元,合计16761元,被告廖智勇、马海林负担16473元,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8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被告廖智勇、马海林负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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