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霞:本院受理(2026)桂0103民初19503号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冬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陈冬霞向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975.42元;二、驳回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2元),由被告陈冬霞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冬霞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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